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的确定、代收手续费和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拨付等,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执行。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票据上的各类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从总则到以后各章中规定的有关内容,特别是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详细请参照记载事项页),其内容缺一不可。
各种记载事项必须按票据法规定的方式或形式予以记载,如票据金额,须同时以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等。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票据法的其他要求。《票据法》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票据记载事项的更改问题,主要是为了维护票据行为要式性,保障票据使用的安全,防止票据的伪造,变造,并且特别规定了一些关键事项不得更改,这些事项是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转账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