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案件管辖,就是案件由哪个法院、哪一级法院审理的意思,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协议管辖等。
2、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该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
3、《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编第二章就是专门规定“管辖”问题的。说明案件管辖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必须专门予以规定。
4、对于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情况下,应当先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一般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如果根据一般原则规定不符合的,可以适用特别规定。如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追问那在我的经常居住地打的官司可能性大还是在原告住所地打的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