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支付工资的,是否符合第38条第2款。劳动者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各位顾问,不要跟我复制、粘贴《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我已经读不下三遍了!我要的是我问题的答案~~谢谢~~~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9-14
可以的。如果单位不同意,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9-16
劳动法写的很明白,您可以去所要不足的部分,如果不给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