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0日之前退伍的义务兵,按国务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2011年11月1日起 ,按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只是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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