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被回收。
9种将被回收的房屋类型:
1、无房主、无继承人;
2、房屋倒塌,长期闲置,两年内不修复的;
3、房主落户城市,农村房屋倒塌的;
4、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房产;
5、农房建筑面积超过300平米的房屋,超出部分拆除;
6、一户一宅,多出的被回收;
7、在非宅基地改造的房屋;
8、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住房;
9、已经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的。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其使用权依照法律要求分配给集体成员无限期使用,只要满足宅基地使用权利人的分配条件,且按规定建造了宅基地房屋,理论上不管是否有人居住,该宅基地都不会被收回,除非是国家有征收需要的或者因地方建设规划的要求不能改建的。
关于宅基地的管理办法,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制定地方相关管理办法,例如《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况有: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