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其他所有权的案件,最终双方调解结案。从法院获悉,刘星年过30岁,一直没有女朋友,父母催得紧,但他一直未放宽择偶标准。一次偶然的聚会中,皮肤白皙、身材高挑、打扮时尚的张璐,一下子吸引了刘星的注意。
自此之后,刘星对张璐展开了一系列猛烈追求,但无论送花还是送巧克力,都无法获得芳心。后来两人结伴与朋友出去游玩,在旅游中张璐不甚感染风寒,刘星的体贴照顾感动了她,旅途中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旅游回来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刘星为了哄女友开心,表露心意,与张璐一同前往商场购买了某品牌手袋,价值1.5万元。
之后两人问题开始暴露:刘星认为自己年龄不小,应尽快成家;而张璐认为自己仍处于事业上升期,应把精力放在工作中。这一分歧使两人经常争吵。张璐认为,以刘星现在的经济条件无法成家,遂与其提出了分手。
分手后的刘星,陷入悲痛当中,他觉得女友这样无情地离去,自己的付出又算什么呢?恰逢母亲患病,医药费负担沉重,因此他一怒之下,将张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手袋对价1.5万元。
审理中,刘星认为张璐系以恋爱为名,用欺诈手段使自己陷入认识错误,为其购买手袋,又在短时间提出分手,恶意欺骗。而张璐认为自己从未恶意欺诈,也没有威逼,手袋是恋爱期间刘星自愿赠与其的物品,应归自己所有。双方各执己见,争议较大。
法官考虑到双方曾经有一段感情,给予双方表达自身真实想法的机会。张璐表示,自己感谢刘星曾经对自己的付出,也记得刘星当初的好,但是由于双方理念不同,很遗憾没有走到最后。听到这段话,刘星作出了让步,最终,由张璐支付刘星5000元,双方以调解结案,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表示,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发生的。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系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而大额财物的赠与往往系以缔结婚姻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则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受赠人占有赠与财产的行为则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故法官提醒恋爱期间,情侣间的赠与虽是自身真实情感流露,但仍需谨慎,双方均应注重自身权利的保护,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