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行政起诉状,应注意哪些问题?

我要的是答案,做简答题用的,瞎掰的离远点。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是起诉书的重要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叙写。
  (1)被告人姓名,应以其身份证或户籍资料为依据,有曾用名的,也应同时注明。绰号不应写入被告人一栏里。
  (2)关于被告人的年龄,只写出生年月日,不用多少岁,无论是“周岁”还是“虚岁”。
  (3)写明身份证号码。身份证是确定被告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含有关于被告人基本情况的丰富内容,应按照法定排列写明。
  (4)被告人的籍贯与出生地应同时在起诉书中叙明。
  (5)叙写被告人的文化程度应根据其人事档案或户籍资料中的记载,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供述。被告人确实不识字的,应标明“文盲”;只识少量字的,应标明“半文盲”。有的起诉书标明“文盲或半文盲”,这是不严肃的。
  (6)被告人没有职业的,应写“无业”。一般不写下岗、待岗、待业等。无论是下岗、待岗、待业等,实际上都没有职业,因而都可归入无业范畴。被告人已经退休的,应写“退休”。被告人是农民的,其职业应写“农民”;系在校学生的,应写明“学生”。
  (7)起诉书对一案多名被 告人顺序的排列,应按首要分子、主犯、从犯和协从犯的次序叙写,无首要分子、主、从犯区分的,应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或者社会危害性等情况确定顺序。
2、案件事实的叙写,应注意:
  (1)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来写 ,与定罪量刑无关的内容则无需叙述。
  (2)被告人触犯数罪的,一般应采取“先重后轻”的顺序叙写;被告人作案多次的,可按同一性质犯罪的时间,即“先前后后”的顺序叙写。
  (3)一案中有数名被告人,同时具有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一般应采取“先合后分”的方法叙写。
  (4)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具有犯罪既遂、未遂、中止或预备形态的,应在案件事实部分写明。
  (5)案件事实的叙写应详略得当。简单的案件可以略写,但要防止过于概括、跳跃式简述,使人不知所云;重大、复杂、有影响的案件则需要详写,但要避免冗长繁琐、面面俱到。
一、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包括的内容。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理前应作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内日告知当事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8-05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是起诉书的重要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叙写。
  (1)被告人姓名,应以其身份证或户籍资料为依据,有曾用名的,也应同时注明。绰号不应写入被告人一栏里。
  (2)关于被告人的年龄,只写出生年月日,不用多少岁,无论是“周岁”还是“虚岁”。
  (3)写明身份证号码。身份证是确定被告人身份的法定证件,含有关于被告人基本情况的丰富内容,应按照法定排列写明。
  (4)被告人的籍贯与出生地应同时在起诉书中叙明。
  (5)叙写被告人的文化程度应根据其人事档案或户籍资料中的记载,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供述。被告人确实不识字的,应标明“文盲”;只识少量字的,应标明“半文盲”。有的起诉书标明“文盲或半文盲”,这是不严肃的。
  (6)被告人没有职业的,应写“无业”。一般不写下岗、待岗、待业等。无论是下岗、待岗、待业等,实际上都没有职业,因而都可归入无业范畴。被告人已经退休的,应写“退休”。被告人是农民的,其职业应写“农民”;系在校学生的,应写明“学生”。
  (7)起诉书对一案多名被 告人顺序的排列,应按首要分子、主犯、从犯和协从犯的次序叙写,无首要分子、主、从犯区分的,应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或者社会危害性等情况确定顺序。
2、案件事实的叙写,应注意:
  (1)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来写 ,与定罪量刑无关的内容则无需叙述。
  (2)被告人触犯数罪的,一般应采取“先重后轻”的顺序叙写;被告人作案多次的,可按同一性质犯罪的时间,即“先前后后”的顺序叙写。
  (3)一案中有数名被告人,同时具有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一般应采取“先合后分”的方法叙写。
  (4)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具有犯罪既遂、未遂、中止或预备形态的,应在案件事实部分写明。
  (5)案件事实的叙写应详略得当。简单的案件可以略写,但要防止过于概括、跳跃式简述,使人不知所云;重大、复杂、有影响的案件则需要详写,但要避免冗长繁琐、面面俱到。
第2个回答  2014-05-28
你好:建议您到百度搜一下范本。追问

我要是能够通过范本找到,我还在这里提问吗?我要的是答案。

第3个回答  201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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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全过程问答
一、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如何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包括什么内容?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人民法院的立案期是多久?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审理前应作什么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内日告知当事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三、开庭审理
(一)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吗?
人民法院审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进行?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法庭调查的过程是什么?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四)当事人的法庭上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合并审理?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六)法庭辩论的过程是什么?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六)原告不到庭怎么办?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七)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八)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吗?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九)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十)审判过程如何纪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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