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书》法律上哪些事实证据才认同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劳动关系?

因保险公司诡辨因订书面《保险代理合书》认为是保险业务代人,且已在代理合同上注明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不是形式上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仅是代理关系,哪些要件、事实才能证实在法律上认同即使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书》始终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谢谢
保险业务代理人是保险要求规定几乎每天上午(有时下午甚至节假日都有打下出勤记录,是人脸识别考勤记录),且保险业务代人也有为保险公司增员(招聘人员加入保险公司),经常为保险公司拜访客户(客户可证实),另外保险公司收纳了保险代理人的押金及掊训费(均有收据),请问:打卡出勤记录,增员,拜访客户诸如的工作法律上认同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吗?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只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签订了代理合同就不再形成劳动关系的法律条文呢?有没有两种关系同时存在的事实呢?法律有没规定只要一种关系成立就没有另一种关系呢?
要是保险公司其业务员推销保险产品签订了代理合同就不形成劳动关系,哪其他所有产品/商品销售公司与其业员好象保险公司一样与其业务员也同样签订代理合同那岂不是照样不会形成劳动关系?为什么只有保险公司才享有“代理关系”特权?对保险之外的其他行业是十分不公平。要是这样子真TM简值太扯蛋了。

保险代理人本来就和保险公司没有劳动关系,这是这个行业的惯例。没有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固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公司也不用给你上社保……保险代理人可以理解为自由职业者,你就是代理保险公司的产品而已,法律上很难认同你们之间有劳动关系。
下次找工作记得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追问

请你讲法律依据不能讲惯例!保险公司能规避《劳动法》吗?事实劳动关的构件你懂吗?

追答

不是规避劳动法,而是保险代理人本来就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目前可以参照的法律依据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 年5 月25 日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面这五点单纯有某一点都没有劳动合同有说服力,得多样事实依据相结合。而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官司,早有很多已判决的案例,都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我是出于好意劝你不要浪费时间了,当然如果你在某个点上有疑问,我也可以告诉你具体的法律依据,没有问题。

我还是从事实依据每一条分别解释,让你明白吧。
即使你提供了保险公司给你支付工资的凭证,也没用。根据《保险代理人合同书》之约定支付的仅仅是保险代理费。此种报酬支付模式不符合劳动报酬的特征。劳动关系下的劳动报酬依据的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的薪酬政策,一般按照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年度奖金、年底双薪等执行,且必须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上双方协商约定。
即使你提供了和保险公司有关的相关证件,估计也不行。因为证件上一定没有说明你是公司员工,而只是保险代理人。代理人说白了和经销商一样,你不是隶属于保险公司的员工。
即使你提供了招聘表也不够,因为保险公司最终没有录用你为公司员工,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们之间只是代理关系。
考勤记录也是没有说服力的,保险公司里你的工作时间足够灵活,固定的早会和培训,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等规定,保险公司对代理人进行管理,不仅是保险公司的权利,也是应当履行的义务。
别人的证言更是主观的东西,不能单独作为事实依据帮助你胜诉,这点我不用多说吧?否则人人都能作证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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