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上能加个曾用名吗

如题所述

可以。只有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办理科室去申请名字修改即可。

注意:要求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3、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4、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1)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民变更姓名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4

“曾用名”并非是单独添上去的,那是改了名字后以前的名字就被记录到“曾用名”栏里。如若申请改名,请参考以下流程:

1、到辖区派出所提交更名申请;

2、辖区派出所进行调查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更名申请事由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4、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簿,申请新的身份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末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姓名申请材料:本人或者父母申请、户口本、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温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关于户口上增加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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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6-16
能。
一、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号)
二、办理条件
公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等级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民警调查核实后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核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三、办理程序
向现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及材料,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认定理由正当的,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报县局审批后,方可给予办理。
四、申报材料
1、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
2、是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正式使用过的证明;
3、其它所需的相关材料;
4、民警调查核实后经派出所所长核准报县局审核后办理。
五、办理时限:
对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标准申请增加曾用名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由社区民警写出调查综合报告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10-25

不难,只要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就行了,但是需要提供派出所增加曾用名的材料。

所需材料:

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父母)申请报告、《户口簿》、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

扩展资料

办理程序: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分管领导审批。(未满18周岁的人,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所以,申请增修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百度百科

第4个回答  2017-06-16
可以,但是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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