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律赋予了
经济法主体经济权利: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谪控执法权。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
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此外,随着
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出现,又产生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
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等。
(3)调制权的分配:由于调制权的种类各异,各个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作为负有特定职能的部门,所享有的职权各不相同。同时,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
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也可以是市场主体队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市场主体应当接受相关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依法实施的调制行为,如国家
立法机关依法调整税率、利率,国家征税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
中央银行调整
存款准备金率等,只要是依法进行的,市场主体就不能拒绝或反抗,这是其基本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在竞争的过程中,市场主体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方式、不正当的手段,去损害其他竞争主体的利益,这是依法竞争的基本要求。一旦市场主体违反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经济法上的责任。
三、经济法主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