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继承法》中的几个问题

1.AB两个就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3块奖牌和29万元奖金产生分歧,B认为对A在运动会上获奖,自己给以了支持和鼓励,奖牌自己应该分一半,奖金自己要分29万。法院该如何判?
(对于这个问题,我所看的两本书也存在分歧,《一考通。婚姻家庭法》的参考答案说奖牌具有人身属性,不应该分得,而对于奖金,认为是属于《婚姻法》第17条所说的奖金,应该分割。但是我今天看的法律出版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解读本》中认为运动员在运动会上所得到的奖金和奖牌是社会对于个人授予的一种荣誉权的表现,具有人身属性,所以,奖金和奖牌都应该视为一方个人所得。请告知在下我应该信谁?)

2.A杀父亲B,A的爷爷B的父亲知道后活活气死了。依据《继承法》7条,A故意杀害B,丧失了对B的财产的继承权,那么在没有B财产继承权的情况下,A是否还享有代B继承C遗产的权利。

3.婚姻被宣布无效和撤销后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中所生的子女应该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在网上也找过些相关回答,但有的按照《婚姻法》12条规定: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所以认为为非婚生子女,但是有的人又说是照顾孩子的方面,应该为有效,求真相。)

(1)我认为应按《一考通》,奖牌归个人,奖金为共同财产。因为共同财产的基本含义就包含:一方在婚姻期间所取得收入,另一方也有贡献。一方作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另一方在家庭里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

(2)仍然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权,是直接的继承权。第四条说了四种情形,其中包括杀害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两种情形,杀害其他继承人是“为争夺遗产”。如果不是为争夺爷爷的遗产,就有对爷爷遗产的继承权。

(3)婚姻被宣布无效和撤销后,子女应该就是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子女的权益应该没有影响,无需在名词上“照顾”。再从逻辑上说,父母不存在婚姻关系,子女却又属于婚生子女的话,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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