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按照劳动法的第四十六条的第五项 我们劳动者应该有经济补偿金吗

如题所述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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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20
应该说,整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都是在说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您的问题是不是这样,合同到期了,您不同意。想了解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其实您把第五项再读一遍,您就会发现是这样。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您不同意再续,那么用人单位就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则须支付。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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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0-09-18
四十六条的情形都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啊。但这条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2008年1月算起,以前的年限是否支付看当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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