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用词存在歧义,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则需要根据解除的原因及程序等等认定。
当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员工本人都可称之谓双向选择,即公司对员工的各方面表现评价不满意,尤其是在技能发挥方面欠缺,未能达到公司标准要求,那么公司有权单方面提出不再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给于辞退(除该员工由于工伤护理期间外等特殊情况),但公司应按劳动法规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合同签约到期,员工认为在其服务期内由于劳资矛盾或公司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又迟迟不能得到较满意解决,那么虽然公司愿意续签合同,但员工本人不愿意,于是员工也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离职走人。
这里主要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问题。
很多用人单位或个人都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的权利义务自然终止,职工就不能向用人单位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用人单位也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但是,劳动合同法毕竟是一部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核心的法律,以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有着不一样。劳动合同法在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的补偿有着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经济补偿金则规定在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所以根据该规定,只有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是劳动待遇维持或提升的这种情况下,否则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