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试运行报告!!!

如题所述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学习、借鉴兄弟省区试点经验,9月10日至21日,由我处和办公室牵头组织百色市、平果县、隆林县、天峨县、天等县等发展改革系统同志赴青海、甘肃两省(以下简称“两省”)学习考察和调研。此次学习考察采取现场观摩、交流的形式,现将学习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青海省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5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0个。2004-2008年累计搬迁人口1.37万户、6.68万人。搬迁项目总投资8.4亿元,其中国家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4.4亿元。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解决贫困群众温饱为中心,努力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多方拓展贫困群众增收渠道。经过多年努力,到2008年底,贫困人口从2000年的197.67万人下降到75.7万人。安置方式主要有集中安置、自主安置和跨县安置三种方式。

(二)甘肃省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43个。2008年国家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2.7亿元,搬迁人口6.13万人。自2001年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以来,国家累计投入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专项资金14.6亿元,搬迁人口34万多人。主要安置方式:1.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2.依托中小型水利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场闲置地集中安置。3.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

二、主要做法

从“两省”考察情况看,迁出区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保护,土地、劳动力等资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安置区基础设施完善,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部分迁入区主导产业初步形成,通过实施搬迁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脱贫步伐加快,致富空间进一步拓宽。“两省”试点工程主要做法有: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成立了易地扶贫开发项目领导小组,指定分管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部门工作分工。在市、县政府领导下,发改、扶贫、国土、建设、水务、教育、卫生、农业、林业、交通、电力等多部门协调配合。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采取调配、置换等方法重点为搬迁解决土地困难问题。对确需跨村安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划要求统一征用安置地。同时积极开展对原居住点的土地整理,实现了占补平衡。注重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迁入地的水、电、路、文、教、卫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注重规划指导,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结合新时期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规划,对每个项目迁入地的土地、水源、水质及上学、就医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经过多方案比选,选择无地质灾害,地势平坦,交通方便,有水源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良好的地区。实施的每个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做到入户调查、实地察看,组织召开座谈会,了解群众愿望,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项目顺利实施打好基础。为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效益评估和易地扶贫规划编制,今年上半年青海省在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

(三)加强资金整合,强化项目管理。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统筹考虑生态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后续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完善等各项内容,在扶贫整村推进、产业贴息扶持、农村劳动力培训、以工代赈等方面,结合新农村建设多方筹集资金,集中技术、人才、物资及各方力量。“两省”特别注意加强计划管理和计划衔接,凡上报国家计划不再随意变动,按当年计划来尽早开工项目。在国家计划资金未到的情况下,市县农户和工程队预先垫付,重点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例如甘肃省2009年的计划到10月止已实施完成60%,有50%农户今年底可以迁入新居。大多数地区能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批复和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积极组织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三、考察体会

通过考察、参观比较,考察组成员对易地扶贫搬迁有了更直观、更深层次地了解和认识。大家深深地感到:试点工程的实施有效解决了“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地区贫困人口脱贫和发展问题。此项工程确实是一项民心工程、惠民工程、群众满意工程,是一项造福群众的“德政工程”,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性系统工程,更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要将其实施好并达到预期目标必须付出加倍的艰辛。

(一)以产业发展定搬迁规模,是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核心和根本。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千头万绪,但最重要是应解决产业发展问题。有了产业支撑,搬迁后生计就能得以解决。青海和甘肃两省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高度重视产业发展,所有安置点都以产业为依托,并根据各自情况,宜农则农、宜牧则牧。搬迁群众生活越过越好。以产业发展推动搬迁、带动搬迁的做法,值得我们思考和学习,也是我们这次学习考察感受、体会最深的一个问题。

(二)科学规划布局,统筹开发建设,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是实施好项目的前提和基础。在项目实施前,首先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有关易地扶贫搬迁的方法、政策,深入迁出村镇,了解农民搬迁意愿,积极宣传易地搬迁的政策、补助标准等,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搬迁群众的思想动员工作,使搬迁群众对享受的权利和政策心中有数,调动他们参与搬迁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搬迁范围和对象。其次,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区水土资源进行普查、评估、论证,选择环境容量许可,水土资源、社会条件好,产业开发潜力大,承载容量大的土地进行规划,确定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地点和规模,在此基础上,精心编制实施方案。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权、利是实施好项目的关键。易地搬迁工程投资大,建设任务重,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许多难题需要下大力气去解决,只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项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到机构落实、领导落实,人员落实、任务分解落实,一级抓一级,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

(四)严格制度管理是实施好项目的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工程建设、群众搬迁安置、土地调整、政策协调、户籍管理等多方面问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制订切实可行的工程和资金管理制度,既可保证工程建设有章可循和工程建设质量,又能促使资金按时到位,此外建立完善的移民管理制度,对保证安置区社会稳定和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至关重要。

(五)加大项目监督与检查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牵涉许多单项工程,工程质量的优劣,关系广大搬迁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试点工作的成败,此外,试点工程政策性很强,在实施过程中,将会产生许多不可预料的困难和问题,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四、工作建议

为确保我区试点工程建设取得实效,结合试点工作前期开展情况,借鉴外省试点经验,下一步我们还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发展主导产业,加强搬迁群众培训。搬迁群众从原居住地搬迁到安置区,对新安置点的生产生活方式还需要一个适应过程,各工程实施县(市、区)要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依靠搬迁广大群众,努力发展经济,解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的困难和问题。随着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土地价格不断上升,集中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要选准搬迁点和产业发展。产业发展可以实行一主多副的办法,确保产业有较好发展。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安排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进行传、帮、带等措施,使搬迁群众掌握实用技术,提高生产技能。同时各地要依托安置区资源优势,围绕龙头企业和区位优势,面向市场,培育和发展主导产业,并按照农牧结合和集约化经营等思路发展生产,不断调整产业结构,拓宽增收渠道,使搬迁群众能够依靠产业脱贫、致富。

(二)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易地扶贫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全程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搬迁对象审查、搬迁农户管理卡和搬迁人口资格审查表及安置区土地调配确权情况登记表填制、施工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检查、资料整理和进度报表上报等工作。对工程定期进行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工程质量不合格,资金使用不合规以及实施内容与批复方案不符的,要严肃处理,及时整改。自治区易地搬迁办公室将根据各地上报工程实施情况对试点工程进行检查、指导。

(三)切实做好项目整合工作。在试点工程中,由于国家投入资金有限,要在短期内解决搬迁群众生活及发展问题,还有一定难度。要坚持生产、生活并重,充分考虑拓宽搬迁群众增收渠道、扶持后续产业发展等问题,要完善安置区农技推广、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只有加大力度整合相关部门资金,通过多部门综合扶持,才能尽快帮助搬迁户实现稳定脱贫。因此,要积极引导交通、农林水牧渔、国土整治、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等项目资金,在保持原有的管理渠道不乱、资金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以县为单元,以项目为支撑,以规划为基础,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做好项目整合工作。县(市、区)政府发挥统筹全局、领导和协调各方作用,组织相关部门按各自业务范围做好实施方案中单项工程设计方案和项目的对口报批工作,保证项目落到实处,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7-20
不可以直接更改。如果想要加入家人的名字或更改为除配偶以外的其他家人,就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因为这是一种赠与行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是要进行赠与不动产登记的。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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