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明显是结果犯。
先举个例子:
某公司采购人员向供货商订购100万货物,让供货商开具200万发票,多出的100万供货商扣除17%增值税返还给这个采购,问这张200万的增票是虚开的吗?采购员和供货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显然这不是虚开增值税的案子,因为这种行为虽然符合虚开的要件,但是供货商按照所开200万进行纳税,采购方也按200万进行抵税,没有也不可能对国家的税收造成损失。显然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采购把返回来的100万据为己有可能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为亲告罪,私营公司不追究不犯罪)。
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的支出都是无法取得发票的,比如专家费,回扣,劳务费等等,只能靠业务员或采购元找一些发票,或找一些公司代开些发票,如果这些行为都是犯罪,那都无法经营了。只要开票的公司按所开发票缴纳税款那就不犯罪。
对于所谓“空壳公司虚开案”也是结果犯,即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部门领购到真实发票以后,给需要发票而没有发票的人凭空填开。其按发票面额收取款额,但收取后并不交纳税款,而是提包走人。收发票的人抵扣了税款,即只抵不缴税金,国家税金有损失,当然犯罪了。
再举个例子: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100万货物,甲付完钱,乙开完票,还未交付货物,三种方案:
1)正常交货(此时甲购买乙货物,乙正常向国税缴纳税款,甲正常抵扣所缴税款)。
2)乙无法交货并履行合同,经过协商乙扣除税金后,返还剩余货款给甲(此时乙根本没有能力提供货物,甲也没有实际购买乙货物,乙正常向国税缴纳税款,甲正常抵扣所缴税款)。
3)双方中止订单,乙不予退货,但可以帮甲出售所买货物,待乙售完货物,收到货款后,返还货款给甲(此时甲没有实际购买乙货物,乙正常向国税缴纳税款,甲正常抵扣所缴税款)。
4)双方中止订单,乙扣除税金后,返还剩余货款给甲,乙把货物卖给其他需要的客户(此时甲没有实际购买乙货物,乙正常向国税缴纳税款,甲正常抵扣所缴税款)。
上面这四种方案都是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后两种方案都符合所谓“甲公司没有实际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只让乙公司开具了发票”。这显而易见都是合法的经济行为,一定不会犯罪。
为什么很容易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看起来很像呢?就是不太懂增值税即流转税。
从上面的例子显然知道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明显是结果犯,刑法中的立法解释有明确的定义,司法解释反而会让人产生歧义。
刑法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条法规是司法解释,里面有这句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这句话是在《决定》这个定语的前提下。让我们看看《决定》是如何写的。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
这个《决定》惩治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即本罪的目的和结果是偷税、骗税,使用的方法是虚开。偷税罪、骗税罪和虚开罪的目的都一样都是偷骗税,只是方法不同而已,罪名不同。符合虚开但是不进行偷骗税不犯罪,不能认为是犯罪。
对于骗税罪只是对于有退税等场合,如果是内贸,不存在退税、补税,即不会有骗税之说。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应该是属行为犯。
行为犯指只要有行为,即本罪中只要有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以及接受他人虚开的行为,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即可构成犯罪,立案追诉。
虚开增值税发票在虚开后的用途通常是被用于抵扣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也可以是为着其他目的,如只为虚增公司营业额而企业双方约定好“对开”或多方“环开”的,其目的并不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的;
如果是虚开之后又用于抵扣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的,则根据抵扣税款的金额或骗取出口退税的金额,在构成本罪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其金额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本罪量刑上升级的“其他严重情形”“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两种结果加重情形。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不是为了抵扣税款和和骗取出口退税,
目的仅是为了虚增营业额,双方或多方“对开”或“环开”虚开的,虽然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的,可以不构成其他结果犯的涉税犯罪,但肯定可以构成本罪。
二.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
1.而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即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行为犯。行为犯指只要有行为,即本罪中只要有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以及接受他人虚开的行为,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即可构成犯罪,立案追诉。虚开增值税发票在虚开后的用途通常是被用于抵扣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也可以是为着其他目的,如只为虚增公司营业额而企业...
如何举报虚开发票
并征求举报人的意见。2、打12366举报。3、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支队举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行为犯,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和客观上造成税款损失不影响定罪,应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但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要件
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导致虚开犯罪被列为行为犯,即明知且故意实施即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而行为犯打击面过大,倘若纳税人仅仅虚开了几张发票,发票的下游没有抵扣(或者认证),从增值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情形其实并没有侵犯我国的税收征管秩序。而如果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虚...
虚开增值税发票,没有抵扣
违法。没抵扣违法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
如何安全举报虚开增值税发票
1、到国税局稽查局直接实名举报,最好是当地上一级的稽查局。实名举报结果必须反馈给举报人,并征求举报人的意见。2、打12366举报。3、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支队举报。
虚开增值税案件已移交公安经侦立案处理,税务部门能否重复处罚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增值税违法处罚规定有哪些
还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认定 1、与有关的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区分 所谓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
“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利润行为定性及风险应对
虚开罪的性质界定,涉及目的犯、行为犯、结果犯等多种理论,而对“对开、环开”的判断,关键在于偷逃税目的及对国家税款安全的潜在威胁。然而,文章主张,如果“对开、环开”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完成指标或虚增业绩,并无偷逃税的实质意图,那么将其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不恰当。这些行为主要侵犯...
怎样举报虚开发票
可去当地税务总局举报。《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的发票协查应当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协查函中予以说明,注明督办函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