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对妇女、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的权利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为了充分保护妇女权益,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各方面的权利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此外,在婚姻法、选举法、继承法、劳动法等许多法律中也对妇女的权益作了各种保护性规定。比如劳动法中规定:妇女同男子同工同酬,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劳动法禁止其从事的劳动;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等等。对有犯罪嫌疑的妇女,在一定情况下,也给予特殊保护。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怀孕和哺乳婴儿的妇女,不适用逮捕。
我国对老人、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也十分重视,宪法规定了对老人、未成年人的保护性条款。国家还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性法律。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十分全面,比如,禁止虐待老人,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国家应创造条件使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养;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面对儿童负有的教育、培养义务;国家应积极发展教育事业和文体娱乐场所,出版多种青少年和儿童读物,培养青少年和儿童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等等。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为了保护残疾人权益,国家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国家制定了许多特殊的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制度,比如,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视情减免杂费。国家对残疾人的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在教育方式上实行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相结合的办法。国家法律规定幼儿教育机构应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普通初中学校、小学,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和少年入学;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如遭拒绝,残疾人及其亲属、监护人可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以维护其合法的受教育权。同时,国家也规定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由特殊教育机构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