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下女人如何争取利益最大化应对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11-28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 普遍认为该司法解释对女性不利。为了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遇到下列问题,女性朋友不妨借鉴一下下面的建议;

  情形之一:男人拒付小孩抚养费怎么办?

  法律依据:

1、《婚姻法最高院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应对策略:

1、 女性可以作为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以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名义起诉男人,要求支付抚养费。

2、 如果男人拒付抚养费导致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生活非常困难,情节严重,女性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男人遗弃罪的刑事责任。

3、 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女性可以为法定理由要求离婚,并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4、非常规手段;向妇联求助,向媒体爆料求助,向男人单位报告求助,向男人朋友或生意伙伴求助。多管齐下,逼男人就范。

  情形之二、男人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时,女性可能还不想离婚,怎么办?

  法律依据:

《婚姻法最高院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应对策略:

1、 女性可以单独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2、 女性可以在媒体上公告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公告强调未经其女性本人同意,男人任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都是无效的,以防备男人串通第三人伪造债务或转移财产等。第三人明知或应知道的情况下受让财产可能导致无效。

  情形之三:男人婚前存款婚后有利息;有付全部房款不动产且有租金收入,并有自然升值,按照新婚姻法解释三,应归男人所有,女人怎么办?

  法律依据:

《婚姻法最高院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应对策略:

1、充分利用爱情筹码,女性可以要求婚前做财产约定,反正不做约定是对方的,做了约定起码知道哪些是自己的。提示:必须公证婚前财产约定。

2、在婚姻生活中尽量拿男人婚前财产的孳息或者自然升值部分的财产来消费,因为已日常消费的财产不属于男人的个人财产。一言以蔽之曰,婚后想法多用男人的钱,少用自己的钱。

留下自己的钱,起码有一半是自己的。

  情形之四:不管是做男人的大奶还是二奶,男人承诺将房子赠与给你,但是没有实际过户给你,按新婚姻法解释房产赠与可能无效,怎么办?

  法律依据:

《婚姻法最高院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应对策略:

1、 女人要尽量要男人的钱。多得不如少得,少得不如现得。这就是赠与的实际意义,因为赠与是实践合同,房子过户才是你的。钱拿到手里就是你自己的。

2、 男人承诺赠与房子给你,可以要求男人做赠与公证,因为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不过仍然有风险,在过户前,男人可以将房子卖掉转移给善意第三人,女人到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3、 女人如果不小心成了二奶,赠与合同千万不要写什么爱情之类情感纠葛,什么分手补偿,可以特别写上女人已经为照顾男人提供了一些劳务上的帮助或者心理疏导方面的帮助,男人出于感恩,并支付女人劳务上帮助或者心理疏导方面的帮助的报酬,并自愿将房子赠与给女人并予以公证。同时约定违约责任。

  情形五:男人父母婚前或婚后购买的房子登记在男人名下,按照新婚姻法解释三,女人是没份,那么女人怎么办吗?

  法律依据:

《婚姻法最高院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应对策略:

1、 既然不是女人的房子,女人千万不要拿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去装修该房产,那样做是赔了夫人要折兵。因为那房子不是女人的,是男人个人的。装修的附着物到时也属于男人。即使补偿也是象征意义的。除非你早有心理预期,就当是付房租。

2、 女人可以大大方方让男人拿出自己的婚前财产装修,同时可以大大方方住免租金的房子。

3、 如果女人当初是为了男人殷实的家产而结婚,既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在投资失败的情况下,要慎重考虑自己的婚姻价值。

4、 特例一:如果婚前是男人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女人名下,建议女人一定要与男人签个赠与协议,且约定是非附条件赠与。否则,离婚时男人可以主张是以结婚为条件或夫妻共同生活的附条件赠与,主张返还该房产,目前各地法院没有同意的判决标准。

5、 特例二:如果婚后是男人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女人名下,建议女人一定要与男人签个婚内财产预定协议,且约定是非附条件赠与。否则,离婚时男人可以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的附条件赠与,主张返还该房产,目前各地法院没有同意的判决标准。

6、 特列三:如果婚后是男人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男人女人名下,建议女人一定要与男人签个婚内财产预定协议,且约定是女人名下部分系非附条件赠与。否则,离婚时男人可以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的附条件赠与,主张返还该房产份额,目前各地法院没有同意的判决标准。

  情形之五(目前最大争议的情形):男甲婚前或者婚前一天按揭贷款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男人名下,婚后男女共同承担按揭贷款,按照《婚姻法最高院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离婚时该财产归男人所有。此时可能人老珠黄的女人怎么办?

  法律依据:

《婚姻法最高院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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