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朋友当年17岁就进了她姐夫的工厂工作,没有资本。不久后就被姐夫骗了以她的名义和姐夫注册了合伙企业公司,至今,眼看工厂不怎么景气,我朋友很担心工厂破产,就和姐夫提出说想退出合伙人的关系。但姐夫当时就和我朋友当面白纸黑字写了声明,说无论工厂以后是否破产,都不用我朋友承担连带责任。
1、请问这张声明是否受到法律作用?
2、当时我的朋友才17岁,也没有资本,就用了她的名字,请问这样可以注册合伙人吗?
3、在注册成功后的第2年,工厂生意不好,我朋友出了一万元给她姐夫,在这的同时,我朋友才拿过1000元的利润。以后也没有分红了。身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样是否不公平?
4、我朋友真得想退出合伙人的关系,她现在合伙企业还占有20%的股份。请问该怎么样做才能退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