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产生司法腐败的原因和对策
由于受当前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蚀和影响,司法机关内部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相当严重,有的甚至有索贿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而沦为“阶下囚”,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却严重玷污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被人民群众称之为司法腐败,已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热点。为什么在社会精神文明高度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的今天,而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队伍却出现腐败现象呢?现笔者试从其产生原因,预防对策方面做肤浅剖析,以其起到减少、预防司法腐败的作用。
一、 产生司法腐败的原因
产生司法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身内部原因,也有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择其要者,主要有三个方面:
1、 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是产生司法腐败的污染源。
众所周知,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确立,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改善,但勿庸讳言,也由于种种原因,那些过去曾被长期批判鞭挞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也与之俱生,而且呈蔓延发展趋势。作为经常接触社会阴暗面和形形色色犯罪分子的司法机关,自然也难免会受到各种不正之风的腐蚀,使一些干警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潜移默化地发生了变化。如近些年来,一些干警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了,个人主义滋长了;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丢掉了,享乐主义膨胀了;廉洁执法的荣誉感忘却了,利用权力捞取个人好处的邪念萌生了。这些"内因"使他们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袭击,最终被金钱和贪欲所吞啮。另一方面,目前,愈乱愈烈的说情送礼风也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诱因。当前,一些打官司、办事情,习惯于拉关系、走后门,搞权钱交易、权情交易、权权交易,在通过法律解决矛盾时,他们不是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向执法人员送礼行贿,企图打通关节,使执法人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处理,许多案子刚接手,双方说情人就接踵而至,出现了“案子刚进门,双方都托人”的怪现象。以致造成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屡禁不止,成为产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和温床。
2、 缺乏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是产生司法腐败的“催生剂”。
不少有识之士认为,个人权力高度膨涨,缺少监督制约,必然导致腐败。作为执法人员,尽管其大都“官小职微”,但他们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却掌握一定的权力,有的甚至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因此,加强对他们的监督,特别是在个案中实行监督,尤其显得迫切和必要。就目前我国的监督机制来讲,有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等等。可是,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未完全走上正规,在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的立法方面存在着明显不足,对司法部门的监督还显得非常不力。首先,就人大及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而言,由于长期以来没有法律依据,缺少监督程序和措施,常常是过问一下案件的审理情况,而不能发现程序和措施,常常是过问一个案件的审理情况,而不能发现掌握司法腐败的实质问题;就人民群众监督而言,由于不少群众认为“民告官”徒劳无益,害怕打击报复,对司法腐败现象采取一种克制、忍耐的态度,造成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的传闻多,真正受到查处的少;就内部监督而言,由于司法人员具有特定的身份,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又往往是在“执法”的名义下进行的,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查处工作阻力、压力比较多,使一些案件难以查处,或者严查宽处,甚至不了了之。在司法干警缺乏社会各方面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就难免使一些腐败滋生和蔓延。
3、 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内部管理不严是产生司法腐败的内因。
首先,思想政治工作普遍薄弱。目前,一些司法机关不同程度存在重业务素质轻政治素质,重办案轻政治学习,重物质建设轻思想建设的现象,使个别干警的人生观发生扭曲和错位,将权力商品化、市场化而产生司法腐败。其次,有些司法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抓落实不够。近些年来,有的司法机关虽然都制定了清廉从政、严肃办案等规章制度,但“雷声大,雨点稀”者多,真正抓好落实者少,制度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其三,对司法腐败现象查处力度不够,打击不力,有些司法机关内部纪检、监察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对已暴露出来的违法违纪案查处不力,甚至迁就故息,未能起到常鸣警钟,防微杜渐的作用。
二、 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的对策。
司法腐败的产生是复杂的社会性问题,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必须通过全社会的努力,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1、 切实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增强司法人员反腐倡廉自觉性。思想政治工作是预防司法腐败的首要和基础性工作,司法机关必须坚决纠正“重案头,轻人头”的错误倾向,坚持不懈的加强教育工作,使司法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强化廉洁奉公、廉洁执法意识,不贪污腐化、不贪赃枉法、不以权谋私的公仆意识,增强自我免疫功能和抵制不正之风的能力,自觉做到拒腐蚀永不沾,秉公执法,做一名党放心、人民信得过的司法干警。
2、 拓宽内外监督渠道,增强约束机制。首先,要加强内部建设,建立健全一系列自我约束、自我监控的规章制度,如错案追究责任制、执法责任制等。从各处方面加强权力的合理配置、分解、限制和监督,以减少和堵塞滥用权力进行腐败活动的漏洞。其次,要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建立行之有效、系统全面的监督网络。司法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等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部门的舆论监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廉政监督员,定期向人大代表汇报工作,重大案件的庭审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邀请新闻部门采访等,使司法人员置于全社会的监控下,以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
3、 革除当前司法体制弊端,为严肃执法提供良好的环境。当前司法机关受司法体制的影响,其人、财、物的管理和支配均无自主权,许多方面均受制于行政机关和其它部门,都不同程度的受到行政长官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困扰。不少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不得不违心的按“长官意志办事”。.因此,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首先实行干警的调入、调出、任免、晋升等由上级司法机关“垂直领导”,使司法干警能够去掉后顾之忧,严格依法办案。另一方面,要实行“财政单列”,保证司法干警能够真正“吃皇粮”而“不吃杂粮”,改变司法干警工资待遇低、生活相对贫困的状态,提高司法干警的地位,改善司法干警的工资待遇和生活水平,给司法干警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工作生活环境,使其全心全意的投入工作并从根本上反腐倡廉。
4、 加强纪检、监督工作,严肃查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保证干警队伍纯洁。司法机关要大力强化、改善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杜绝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严的现象,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司法腐败防治刍议
作者:陈晓辉 周 宁
在我国,司法腐败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问题。实际上,自从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司法活动,司法腐败就伴随其左右。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腐败,但是,还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遏制这一丑恶现象。司法腐败渗透到侦察、起诉、审判、改造、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各个环节。司法领域中一些重案、要案不断发生。如何防治司法腐败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就司法腐败有关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司法腐败的主体。有的学者认为,司法腐败的主体不仅包括法官、检察官,而且还包括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笔者认为,这个界定失之过宽。司法腐败指的是司法领域中发生的腐败,其行为主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中执行侦察、检察、审判、监管人犯任务的人员以及海关缉私警察。第二类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人民陪审员。第三类是从事劳动教养的工作人员。
二、司法腐败的现状和特点
1、大案、要案频发。如云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孙小红严重违法乱纪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原副院长潘宜乐受贿25万元案。海口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王德伟受贿30万元案。
2、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吃请受礼、受贿索贿发展到与黑社会性质集团相互勾结,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索取和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巨额财产案。
三、司法腐败成因复杂。司法腐败这一社会顽疾,形成原因复杂,可以从下列因素做一分析:
1、人的天性。英国伦理学家、法学家边沁认为,人的天性是“避苦求乐”,具有趋利性。司法人员作为人类群体的一部分,其求力欲、物欲、性欲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暴露出来。正是基于这一人的天性,司法腐败难以根除。在今天,社会转型期,一些思想薄弱、素质不高之流难免抵挡不住物欲的诱惑,做出有损司法公正、法律尊严之事。个人私欲的不断膨胀使得司法腐败之风气日盛。
2、历史文化传统的因素。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官本位”思想严重,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拥有一定司法权力的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可能徇私枉法。另外,人情关系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市场,在司法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亲戚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等无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成为司法腐败不可忽视的因素。
3、现行分权体制和司法体制。我国实行人大监督的“一府两院”的政体模式。在实际运行中,人大软弱的监督,行政机关超强的权力,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政权受制于行政机关,以及司法体制行政化严重影响司法独立,那么,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也就不可避免。
4、司法机关的准入失控。贺卫方先生认为,司法机关是外行最容易进入的地方之一。良莠的队伍中,难免鱼目混杂,因此,司法腐败的发生也就不足为怪。
5、监督体制不完善。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形式单一,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缺乏经常性、科学性。司法机关内部监督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够。司法机关内部工作运作程序缺乏公开性、公正性,为一些别有用心者打开了“暗箱操作”的方便之门。新闻媒体等外部监督不到位,不深入,使得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行为更加肆无忌惮。
四、防治司法腐败的对策。司法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在我国还未形成一个有效的防治体系。借鉴国外一些成熟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防治司法腐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司法体制。司法机关应实行垂直领导或单一管理体制,即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法院实行单一管理体现。组建相应的惩戒委员会,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力度,惩治司法腐败。改经费由同级政府拨付为由中央统一预算、分配、下拨。
2、建立异地任职和定期换岗制度。司法机关庭(科)长以上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并且定期换岗。这些具有一定职位的司法人员脱离原籍,可以减少原任职地区各种人情关系的干扰,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
3、严格司法人员的准入和任命制。在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选拔制度,从根本上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4、严格财产申报制度,实行高薪养廉。在司法系统推行财产申报制度。杜绝只申报工资、奖金等明钱的形式主义。真正将财产申报制度落到实处,把司法人员的财产收入纳入有效的监督之下。与之相配套,高薪养廉,使司法人员不想贪、不愿贪,不办人情案,减少腐败的发生。
5、健全监督体制。实践证明,体制外的监督是最为有效的方式。因此,在不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案件的条件下,允许新闻媒体进行深度报导,增加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黑箱操作”的发生。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是对司法公正的最大破坏。当前,在我国,司法腐败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且有泛滥之势。摆在我们面前的防治司法腐败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勘探”司法腐败
江西婺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臧仲秋
近年来,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不断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力度,惩治了一批腐败分子,取得了看得见摸得着的成效。但以罚代刑,徇私舞弊等司法腐败现象还时有发生。人们不禁要问:司法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对这一现象又有何治理对策?
存在滋生土壤
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有赖以滋生的土壤。第一块土壤:有些政法机关“皇粮”吃不饱,靠“创收”开门,这就带来了一系列的司法腐败问题。
第二块土壤:目前的法律体系不是很完善。公、检、法三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就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
第三块土壤: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内,个别司法干警也产生了拜金主义思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变成了“以金钱建设为中心”,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徇私枉法的腐败行为便随之而来。
缺乏制约
我国司法机关目前的现状是职责混淆、体制不畅,缺乏独立性。正是由于司法权的混乱,导致监督困难,监督制约机制显得苍白无力,特别是对具体的案件 更缺乏同步性和一贯性监督,往往是问题出现之后的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
查处打击不力
有的地方在贯彻中央精神上存在着查处不严,打击不力的现象。少数领导干部对“一票否决”和“政绩”在认识上有偏差,对于队伍中出现的问题采取隐而不报,其实质是庇护、掩盖,纵容了消极腐败现象。
个人主义思想抬头
一些司法干警对社会上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现实心里失衡,于是采取不正当手段捞取个人利益,导致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欺压百姓等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另外有些司法机关思想政治教育措施实施不力,一些司法干警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理性地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认识,对金钱、名利的追求越来越强烈,最终走上利用手中执法的权力,法外“寻租”致富的不归路。
探索成因是为了找到对策,如何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现象,这是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重拳出击
强化各级司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是前提。选准选强第一把手,是加强党的廉政建设,遏制司法腐败的关键。只有好的领导,才能带出一个坚强的班子,也只有坚强的领导班子才能把得住进人关,发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监督机制的作用。
提高司法干警的素质是根本措施。要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必须大力提高司法干警的素质,这也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根本之策。
理顺司法体制是关键。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特殊职能与不能充分行使职权的矛盾,决定了司法腐败出现的不可避免性,要使中国的司法腐败整治取得突破性的成就,必须建立独立、公正、保障有力的司法机关,实行人、财、物独立,理顺法院、检察院、公安三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划清职责权限,确保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建立制约机制是必要手段。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各级司法机关应根据中央反腐败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多层次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和对具体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全国政法系统推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办案责任制等,不仅是监督制约法官、检察官公正办案的有效措施,能减少或防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还能大大激发司法干警学习法律,提高业务水平的积极性,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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