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要求变更起诉的,一定是依法变更起诉,否则无权变更起诉。变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决定延期审理。
最高检1999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三百五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
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
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法院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的情形:
一、不构成犯罪;
二、证据不足;
三、可免予刑事处分(这种情况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几乎不可能)。
扩展资料
检察院在公诉过程中围绕所起诉的的罪名进行提起公诉,但是当法院发现罪名有问题时会和检察院商量变更起诉罪名。如果检察院坚持不变更,那么法院会按照所认为的事实直接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所构成的罪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
根据该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一审程序中,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没有出入,只是指控的罪名和人民法院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可以变更指控罪名,按人民法院自己认定的罪名定性并确定被告应承担的相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