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9年进入现在公司服务至今,08年前未签订劳动合同,08年元月公司主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因个人原因准备离开公司 但因自己本身为管理人员且因服务期长不愿以被炒掉方式而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依劳方主动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的话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是从入职日计算还是从08年1月以后计算???谢谢!~!!
如果员工主动离开没有补偿岂不有悖“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初衷了?
那就挑公司有违合同或劳动法之处促裁,岂不有伤双方和气,或是挑衅主管然后被辞退。反而有得赔偿 这样情理不容啊 我想一定没有任何公司的厂规制订详细到挑衅主管购成解除劳动合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