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方主动提出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是1999年进入现在公司服务至今,08年前未签订劳动合同,08年元月公司主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因个人原因准备离开公司 但因自己本身为管理人员且因服务期长不愿以被炒掉方式而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依劳方主动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的话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是从入职日计算还是从08年1月以后计算???谢谢!~!!
如果员工主动离开没有补偿岂不有悖“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初衷了?
那就挑公司有违合同或劳动法之处促裁,岂不有伤双方和气,或是挑衅主管然后被辞退。反而有得赔偿 这样情理不容啊 我想一定没有任何公司的厂规制订详细到挑衅主管购成解除劳动合同吧???

如果是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是长方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是不存在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但并非劳动者的万能药,权利与义务是并存的,如果单位想要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法律规定的14种情况外即为非法解除,这是对单位的限制;而劳动者同样应该接受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约束,如果你无故想要解除也属于侵害了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以用人单位是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
至于你说的调气有违合同或法律之处要求赔偿这在于劳动者本人的态度,你是否想要维护自己的应得权利,想的话就不能顾及到和气问题。
劳动者挑衅主管能得补偿的问题我没听说过所以无法给出参考意见。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9-17
挑衅主管的话,可以以你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而将劳动者解除,这样是不需要支付补偿的,所以是符合法律规定,不矛盾的,因此怎么会有情理不容的情况呢?
第2个回答  2009-07-29
如果自愿离开是没有补偿的
第3个回答  2009-07-31
你自己主动离开是没有补偿金的。
第4个回答  2009-07-31
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你所在的公司之前已经是违法行为了,在劳动者工作一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其中会涉及双倍工资问题,但前提是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的会有
经济补偿金是从用工之日起支付,一年补偿一个月,不满6个月的为半个月
你可以具体咨询你们当地的12333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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