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责任
1. 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房屋,如甲方中途要求收回房屋,乙方可以拒绝。
2. 若因客观因素不能出租此房,甲方应退还剩余房屋租金。
3. 甲方定期对房屋进行维护保养,做好房屋的安全和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务。
4. 甲方若无故且未征得乙方同意,收回房屋,则作违约论,甲方除退还剩余房款外,还应补偿搬迁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费用,甲方应缴纳一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
5. 租赁期间,因其他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通知乙方,该第三人成为本合同当然甲方,享受甲方权利和承担甲方义务。
承租人责任
1. 乙方应按本合同款规定付租金和各项费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终止合同。
2. 租赁期内,乙方因特殊情况中途退租,乙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乙方若无特殊因素,终止合同,乙方还应赔偿房屋空间期间的经济损失,双方约定,违约金为一个月的房屋租金。
3.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因乙方改变房屋结构或通途,造成房屋损坏,乙方必须修复并赔偿损失。
4.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进行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活动,否则后果自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终止合同。
5. 房屋因自然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缮,因乙方使用不当而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缮因不可抗拒而毁损,本合同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合同期限内,立约人有监督本合同执行情况的义务,若甲乙双方发生违约或争执等情况,立约人应出面予以调解,若调解无效,则甲方或乙方应以当事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立约人有协助见证方的义务。
本契约各项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有未尽事宜本着诚信互谅的原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各执一分为凭,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