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确实是感情不合,女方拖着,为了早日解脱,也希望她能早点为自己的将来做打算,同意了她的要求。答应支付她10万元,在离婚协议里写了同意支付,另外打了欠条。其实当时我们没房产,现金之类的都在她手里,东西也全归了她,当时就是无力支付的。
现在工作收入也不移定,一直也没能力支付。而且女方都已结婚生子了,期间为了催钱还败坏我的名誉,所以更加觉得这个钱不值(当初也是出于一片好心,想叫她趁着还年轻26岁早点开始)。
现在女方拿着欠条以民间借贷为由将我起诉了,如果真是拿了别人的钱不还那叫坏了良心,象这种本来就没有产生过的钱,我应该从哪些方面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有懂法律的专业人士,希望得到您的帮助,我在这儿谢谢您了~~
感谢大家的热心帮助,事实上这个钱也确实只是离婚时附带的条件,并非是真实产生的债务关系,不是出自我的本意,但是现在要想证明是被强迫的,好象确实有些困难。
为了尽量争取些权益,希望各位朋友再给些指点。
欠条是06年5月签的,约定每半年还1-4万元,如不能按期付款,每天要支付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最终还款期限为2年,现在是09年了,从这欠条的有效起诉期上,以及欠条中约定的滞纳金是否合理上有什么可以用来争取我的权益的手段。
哎,都是当年冲动的做法,否则拖就拖呗,反正我现在也还是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