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卖淫嫖娼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行为,一般来说最多十五天啦。即使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合并处罚最多也不能超过二十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二 但是也有些情况例外,比如:
1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屡教不改的。这种情况可能被劳动教养,劳动教养一般为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2 文化娱乐业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具体看第3和第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3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这可是重罪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这种情况如果是司法机关认为情节较重时也可能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较轻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6 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二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综上所述,那些卖淫的小姐们如果只是卖淫而没有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话很快就可以释放,毕竟如果只是单纯的卖淫的话只不过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最多只是行政拘留
十五天或者再罚点款了事了,最多就是强制收容检查治疗性病了事了,但是你的朋友的情况可能就不太妙了,他身为该休闲中心的一个部长,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他的老板已经涉嫌了“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罪”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话,他就有可能被司法机关作为他们老板在这些犯罪中的从犯或者是以涉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的了,如果你想帮他的就赶找人帮他跑跑关系或者什么的,或者为他请个好律师来帮他,这种事情本来就是个可大可小的事,具体就看你怎么去做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