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评
1.社会居委会,有法定办公场所,人员实质上全由当局委派并提供薪水等,与派出所等官方以及物业公司分享居民登记的有关资讯——可见,政府需要透过居委会主导、领导社区/小区。
2.业主委员会,在制度上没有办公场所没有带薪人员也无从合法取得业主大会成员的全套信息,所以实质上是徒有其名、名存实亡,因而业主大会也就无法透过她采取任何有效的维权行动。
3.物业公司,是小区的事实上的管理者和主人,他们掌握着每一位业主的大量隐私,掌握着物业费的征收权使用权,掌握着小区内的公共资源和空间,可以非常方便地侵占/出卖业主的共同利益,只要跟居委会搞好关系、搞定主任/书记,便可以让业委会无法运转,便可在无监管的情况下少投入多产出地稳赚。
4.因此,三者间的构造理解为:业主/居民首先要通过纳税来事实上间接地供养居委会,业主/居民同时要通过缴纳物业费来直接供养物业公司,而自己只得到一个名存实亡或软弱无力形同虚设的业委会来实施——在繁琐程序制约下几乎难以形成的业主大会的共同意志和决定。受益者之一是当局——用业主/居民的钱来施政;受益者之二是物业公司,尽情享受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物业服务是否达标,业主无权过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