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个体老板,开设一个饲料加工厂。2004年4月21日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为一年。在保险期间的8月18日,保险代理人在对企业走访的时候,发现了在其厂房内放置了一些易爆易燃物品,当成要求王某马上搬移出去,否则就解除保险合同。但王某解释这些物品只是暂时存放,并一再保证不会出任何问题。在王某的说劝下,保险代理人答应合同不解除,但必须尽快处理这些易爆易燃物品,之后就离开。但在之后的第三天,王某的工人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因不慎引发易爆易燃品爆炸,造成投保的财产发生严重损毁。当王某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违反合同规定的“在投保的财产附近不能存放可能造成投保财产损毁的物品”为由拒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这样的做法对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