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如一方死亡,有遗嘱按遗嘱进行财产分配,没有遗嘱的话,配偶、子女、父母三方中的每个人平均分。(如果没有父母的话),房子是共同财产,一半是女方的,剩下的一半就是女方、女方儿子、男方孩子三人平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他有一套独立住房”可能是他本人婚前财产。第一轮继承人是他配偶(你母亲)、及他女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他另外两个兄弟一个姐姐是不能继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男方的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及生活收入来源,可以照顾多分点。但是不会多分太多。
如果没有父母的话,房子是共同财产,一半是女方的,剩下的一半就是女方、女方儿子、男方孩子三人平分。
扩展资料:
案例分析:
段大娘今年59岁,与万大爷于1997年再婚,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段大娘与万大爷婚后曾共同出资购买了万大爷单位的集资建房一套(建筑面积 80.8平方米),当时登记产权人为万大爷。
段大娘的亲生女高某和万大爷的亲生女万老大、万老二相继升学、工作、成家并各立门户,家中只剩下段大娘与万大爷一起生活。2016年11月12日,万大爷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就在万大爷住院治疗期间,其两个女儿上他家拿走了他的存款,并为其操办丧事。
后来,万老大、万老二又从段大娘处拿走户口本,为其父办理户口注销,并领取安葬费、抚恤金。1个月后,段大娘打电话向万老大、万老二询问此事,没想到却使双方矛盾加深。今年2月7日,段大娘与高某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万老大、万老二告上法院。
母女俩认为,抚恤金是给予死者家属或生前被扶养人的精神抚慰,请求法院对被告已领取的抚恤金进行合理分配;原告段大娘与万大爷生前购买的住房,属于老两口的共同财产,也是段大娘的唯一住所,双方的 3个子女均已成家并各有住所,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住房归段大娘所有。
属于万大爷遗产的部分,段大娘愿意按法定继承份额依照房屋评估价值,对高某、万老大、万老二给予现金补偿。而被告万老大、万老二辩称:她们的父亲去世后,在为其办理后事中,原告段大娘没有出钱出力。
她们同意对领取的抚恤金依法进行分割。她们没有向段大娘索要住房,也没有骚扰过她,同意她继续居住上述房屋。她们认为,段大娘对该住房委托评估的价值过低,要求保留对该房屋享有的财产份额,暂不作遗产继承,不同意现有的遗产分割。不同意段大娘作经济补偿后住房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原、被告确认万某翠领取其父抚恤金为18000元。另查明,上述房屋现由原告段大娘居住使用,该房屋经段大娘委托某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76760元。
法院认为:以死者万大爷姓名登记的那套江油某国企集资建房归原告段大娘所有,段大娘向亲生女高某及被告万某翠、万某碧各支付万大爷的遗产分割款9595元,万某翠向段大娘与高某各支付万大爷的死亡抚恤金4500元。经过品迭后,段大娘应向万某翠支付5095元。
再婚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分配
有遗嘱按遗嘱,没有遗嘱的话,按法定继承来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