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急!很急!!1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小李是某公司的工程师,2007年6月1日与公司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自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小李看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2008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与小李在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就符合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次续签合同时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劳动合同跨越了新法与旧法,是不是可算已经订立了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也就是说,08年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才开始计算次数的,也就是08年5月31续签合同时,算第一次,这次合同到期后,续签的合同就是第二次了.等第二次到期时,企业已经没有选择权了,只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除非劳动者不愿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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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7-24
不符合,08年5月31日到期后续约只能算第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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