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某公司的工程师,2007年6月1日与公司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自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小李看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2008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与小李在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就符合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次续签合同时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劳动合同跨越了新法与旧法,是不是可算已经订立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