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业、停业、歇业的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7

在沈阳市,要开展道路客运业务,必须满足特定的开业条件。首先,申请人需具备充足的资金、与经营资质等级相匹配的设施和车辆,以及合适的营业场所(第十一章)。


运营方还需要有一支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管理团队、技术人员和驾驶员队伍,特别是驾驶员需有两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并熟悉客运业务知识,确保服务质量(同上)。


要开办业务,申请人必须按步骤进行审批:首先,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接着,获得《经营许可证》后,需到公安、工商和税务部门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必要证件(第十二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6个月内未开始运营,其《经营许可证》将被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第十三章)。若要暂停或歇业,应提前7天(停业)或30天(歇业)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许可证将被正式注销。


扩展资料

《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经1994年1月20日沈阳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4月19日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的《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设施管理,开业、停业、歇业的管理,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收费及票务管理,罚则,附则8章45条,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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