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为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民爆物品)生产的安全性并规范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指出,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范,本办法旨在明确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第二条详细阐述了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的定义,即指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或销售许可前,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工作。企业若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或仓储设施的项目,或由于原有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重新申请许可,均需按照本办法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条明确,国家对民爆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严格管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各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或销售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核企业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时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的验收。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企业对原有生产线的局部技术改造和主要设备更新,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的验收。此外,省级主管部门还需对试生产阶段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并批准试生产计划,将其备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试生产一般不超过6个月,计划产量应为许可产量的10%-20%。

第四条强调,国家对民爆物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实行年度汇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建设周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第五条指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应满足的安全条件包括完整的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含定员定量、销毁规程)及产品检验规程,企业需组织内部验收,并制定试生产大纲,完成操作人员培训,以及满足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明确了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的基本条件: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设备,符合环保、节能、产品质量等法规、标准和政策,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需由特定资质的单位承担,生产设施在试运行后达到正常状态,连续试生产的产品数量达到年设计能力的5%以上或累计生产达到20个批次以上,且通过型式检验的产品安全性能、使用性能等满足标准要求,同时已整改落实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并由原安评机构确认合格,且落实设计文件中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规定了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时需提供的资料,包括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完整的设计资料、专业机构的测试合格证明或当地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安评报告和整改确认证明、设计单位的安全措施落实证明、产品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产品检验规程、应急救援预案、批量试生产总结报告等。此外,还需提供民爆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测试合格报告,以及组织验收单位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详细描述了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的具体程序,包括提交申请资料、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召开现场验收会议、形成专家组意见、审查验收结论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明确了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2007年2月6日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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