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户一致,具体是什么要求,孩子爸爸妈妈房产证,户口都必须在一起?现在我们家小孩户口跟妈妈,在武昌对口南湖二小,在外公的户口本上,房产证是外公外婆名字,爸爸妈妈在洪山另有一套房产,双方的名字,怎么做到房户一致,上南湖二小?
房户一致的意思是,房产证的名字必须是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小孩的名字必须在该房产证的户口下面。
小标题:看你的条件,只有洪山那套房才能做到房户一致,不过要先把小孩的户口迁到洪山,然后就在洪山那边房子所在的学区小学上学。想上南湖二小的话,必须把外公外婆的房产过户到孩子妈妈名下才能做到房户一致。
“人户一致”的确认办法
1、新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新生同一户籍,户主与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产权人一致。
2、新生的父(母)和(外)祖父母与新生同一户籍,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产权人可以是新生的父(母)或(外)祖父母。
3、居住在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安排居住的房屋的,新生的父(母)及新生户籍地址须与单位产权地址一致,报名时需提供居住地单位的产权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及入住后的水、电费单据才能予以确认。
4、新生单独户口与房屋产权人一致。
上述第一、二类情况,必须是一户一门牌才予以确认,挂靠户口的概不受理。以上各类情况,均视为人户一致,原则上经确认后,按户籍居委安排入学。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七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第(二)项中分别规定:“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以及“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籍挂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