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六月份请婚假8天,按照公司薪酬部门计算,1000元基本工资不扣,而扣2500底薪中的1500岗位工资的一部分,共计413.79元,对此我暂时无异议。另外由于各种原因,六月份业绩数为0,根据公司之前发布的分支薪酬新政策,当月工资调整为800元。实际六月份收到工资为800-413.79=386.21(已经大大低于杭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此我很不解。如此看来,800元是何定义?如果是基本工资,那婚假扣除岗位工资部分,就根本早已经全部扣完,何来再扣413.79元?如果800是底薪,那800中也要分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婚假扣除的部分也要按照这个比例来扣除,应该在100左右。
按照低标准来发放,按照高标准来扣除,此实为不能理解之处。
请问如此工资发放是否合理,亦或是否触犯相关劳动法条例,望有心人回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