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河北承德发生的一起案件,39岁离异男子趁给66岁老太太孟某生炉子之时,将孟某强奸。时事后孟某觉得寒碜,未报警。据有关报道康某尾随孟某上厕所,再次欲实施强奸,因孟某反抗呼救,康某逃走。康某将此事告知家人,家人报警。最终,康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在这个事件中,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我分别谈谈看法:
一、康某第二次的强奸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康某第一次对孟某的强奸行为显然属于犯罪既遂。而第二次的行为,有人认为属于犯罪中止,这是不正确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有效地放弃犯罪,并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出现。对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究竟是由于犯罪分子的主观原因放弃了犯罪,还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出现。
在这个案件中,康某之所以逃走,是由于孟某的反抗呼叫,其认为自己不能继续犯罪,所以才逃走。因此属于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如果当时康某明知周围没有人,孟某的呼叫不能引来旁人,但由于其顿生怜悯或者其他原因,决定放弃犯罪,那就属于犯罪中止了。
二、康某家人报警,导致康某被抓,是否可以成立自首?
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情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来说,自首要求的是犯罪分子主动投案。但实践中,为了鼓励犯罪分子的家人规劝其投案,最高法也出台了司法解释,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在这个案件中,康某的家人虽然报警了,但目前来看,没有提及康某是被家属送去投案的,所以恐怕很难认定为自首。当然,在处理上,法院可能会考虑这一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判罚。
最后,纵观这个案件,康某之所以第二次实施犯罪,正是基于孟某第一次被害后,没有及时报案,让康某心存侥幸,胆子大了起来。因此,对于强奸案件,被害人一定要第一时间报案,才能避免第二次被害,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39岁离异男强奸66岁老太,老太觉得太寒碜选择不报警,你如何看待?
这是河北承德发生的一起案件,39岁离异男子趁给66岁老太太孟某生炉子之时,将孟某强奸。时事后孟某觉得寒碜,未报警。据有关报道康某尾随孟某上厕所,再次欲实施强奸,因孟某反抗呼救,康某逃走。康某将此事告知家人,家人报警。最终,康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在这个事件中,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