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6-09年在一个公司上班。09年因打架被公司开除了。对于公司开除这件事我不去计较,但公司竟然拖欠我之前的工资,如休息日、节假日的加班费。打架是我不对,不过以前加班的时候我也在认真工作啊。现在公司把我炒了,那些我本该得到的钱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吗?
另外,我听说08年1月1日才实施新劳动法,以前06年的拖欠工资得通过旧法来执行吗?
就这两个问题,请专业人士解释一下。
复制粘贴的就别来了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