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

我现在在一全国颇具规模的教育机构工作,最近要离职,但因一些劳动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们公司总部在北京,在南京开了分公司,我劳动合同上的章盖的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合同履行地、工作地为南京、工资发放地也为南京、户口为南京,不过当初签和合同时公司居然规定如发生劳动争议时需到北京海定区法院解决!当时也并没有在意,现在如果不在南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话,到北京诉讼成本讲非常昂贵,很不现实,对员工相当不利!况且还要面临地方法律的适用问题。该公司在全国有29家分公司比如深圳、上海、重庆等地,涉及到数千人员工,如果一旦存在劳动纠纷,必须到北京解决的话,这无异于就等于剥得了诉讼的第一门槛 ,相当于逼迫员工放弃法律解决的途径,自认倒霉!
所以我想问一下,虽然合同上规定需要到北京解决,我们能否直接在南京本地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起诉?因为我们合同履行地就是在南京,分公司就是南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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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26
有仲裁协议的必须按照协议到北京 南京不会受理的
第2个回答  2009-06-26
劳动纠纷必须先仲裁,在你们当地,如果你们南京代表处没有法人资格的,才到北京来仲裁,他约定北京海定区法院解决是无效条款,除非你们南京不给仲裁,也要到北京公司的注册地的劳动局仲裁,这个合同和买卖合同不一样,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你放心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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