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低保新规:人均存款超低保12倍不能进低保
2012年12月05日
7年之后,江苏省再次修订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民政厅获得最新消息,新的《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原《规程》,新《规程》的亮点是,不再区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是直接统称为居民。同时把一些难以操作的条款删除了,对房产、就业等认定作出了从严界定。低保资格认定还新增财产条件,适当调整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救助渐退”照顾时间等。据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江苏省城乡低保对象近172万人,其中城市平均月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31元,农村平均月保障标准356元。□现代快报记者 项凤华
认定条件
人均存款超低保12倍不能进低保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现行低保制度主要依据户籍。此次,江苏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确定为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新《规程》明确提出,明年起,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以南京市为例,目前城市低保标准是540元,那么这户家庭的人均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存款等)就不能超过6480元。
“我们将通过房产管理、车船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险、税务、金融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查证、核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情况以及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机动车船等财产信息。”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江苏已在南京、无锡、扬州开展了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到“十二五”末,全省都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一年前买房的不能进低保
与原规程相比,此次对“住房”认定这一块,说的特别多,详细列出了四种不能享受低保的情形。比如,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据了解,上周,南京出台了新修订的低保实施细则,规定5年内买过房不能吃低保。该负责人表示,有能力买房,那不是真的困难。因为省里的规程是大政策,不能制定得过细,下面各个市可以再根据实际情况再制定当地的政策,比如南京的房价近年来一直呈上涨趋势,买房是一笔越来越大的开支,所以对购买住房的期限应适当延长。
退出机制
收入提高缓退标准放宽
新《规程》规定,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主动申报退保的,可以采取缓退方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即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3个月内保留原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4个月退出最低生活保障,退保后3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缓退的界定标准放宽了,原《规程》是规定“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南京为例,按原办法是,当家庭人均收入超过540元,在810元以内的,要慢慢退出低保。而从明年起,当家庭人均收入还在1080元以内的,还可以再吃3个月的低保。
连续3次拒绝就业停发
新《规程》的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低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杜绝了“低保养懒汉”现象。明年起,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的,停发低保。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按照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公益性劳动。
低保家庭信息长期公示
低保对象资格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低保家庭困难程度缓解,收入水平超出了低保标准,应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停发低保金;有的在低保标准以下收入发生变动,应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新《规程》规定,明年起,对于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还将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每年抽查数量应当不少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数的20%。并且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家庭常住地长期公示。
监督机制
对“人情保”“关系保”零容忍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将采取哪些根治措施?
该负责人表示,首先从源头把关,新《规程》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对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这类人群申请低保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人情保”“关系保”,我们的态度是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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