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怎样才算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例如:一员入职时我们漏查他的身份证件了,并且该员工当时填写的不是他身份证上的名字,事隔多年我们发现了该问题并已核查更正,请问这是员工的错误,还是用人单位的错误?另外员工要求补缴前面的养老保险,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