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京的,之前在江宁区一家小公司上班,今年六月提出辞职,几天后,办公室主任给我一份材料,并让我一一签收。里面有“南京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复印件”、“职工录用登记表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复印件”“辞职申请复印件”及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表原件和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原件。
而我的户口在玄武区人才市场,档案也存在人才市场,于是我拿着这些材料去人才市场,他们说我的资料不全,说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辞职申请需要复印件,说这些材料要放入档案,也便于以后计算工龄。于是我打电话到原单位,他们说原件单位需要存档,而且原件各只有一份不能给我。怎么办?我想转回户籍所在地后,自己缴纳保险。
请问公司有义务提供哪些材料给员工?而且我发现职工录用登记表是规定要存入员工档案的。但这个公司拒绝管理员工档案,所以我们公司的员工档案都自己托管在人才市场。
还有想问下,在工作期间为了工作,公司出钱让我考了一些证件,请问这个应该属于谁?当时考的时候公司是这么规定的,考过了公司出钱付报名费,没考过,员工自己付钱。请问离职后公司是否应该给我,我提过,但公司说他们要存档。但是这种证件属于在某个职位的上岗证。我很需要,公司没有用处。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完整的《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
2、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系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的,应提供双方签订确认的解除协议书);
4、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5.离职后,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6.如果需要支付劳动者补偿金的,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用人单位应一并支付。
7.因工作考取的证件,离职后属于劳动者本人。若没有原件,可以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批注”经核对,此件与原件无疑“字样即可。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离职后公司应该给员工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个人因工作考取的证件,离职后依然属于劳动者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