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一名辩护人不能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但没有同案关系,仅仅是同案受审的则可以。”

脑袋有点晕。。。怎么理解?

虽然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没有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0条规定:“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7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另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7条规定:“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如果允许一名辩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就很可能会损害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利益,从而侵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就是说,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不能因辩护人的判断或观点受到影响,致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不到充分行使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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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是这样的,同案犯的话可能涉及到主犯 从犯等方面的问题,所以被告之间是有利害关系的,如果一个律师同时为两个被告辩护的话,很难做到同时维护两个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是不允许的
而不是同案犯而只是同案受审的话,就没有利害关系了,因此律师可以同时维护两个被告的利益,所以可以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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