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享有的特别权利有

如题所述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享有的特别权利包括:
1. 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2. 申诉、控告、检举权: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3. 劳动、休息的权利: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4. 未成年犯的特殊权利: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5. 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6. 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7. 按期释放的权利: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8. 通信、会见的权利: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9. 获得医疗、卫生保障的权利: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10. 接受教育改造的权利: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11. 获得劳动保障的权利: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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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享有的特别权利有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享有的特别权利包括:1. 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2. 申诉、控告、检举权: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享有的特别权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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