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进入了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某集团的物业公司办公室,物业公司有独立的人力资源部门,我并没有和集团人力资源部门签合同,我是和下属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但我的人事关系,档案都没有调到该单位,也享受不到和集团下属其他单位一样的待遇,(集团其他单位没有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物业公司完全是另外一种体制,我可以这样理解吧。
我想问的是:
1、我的档案在全国人才,没有在国企,这样会影响我在企业中的发展吗?
2、我和集团的用人关系上是否有不一样的地方?属于物业公司另一种体制关系吗?
3、物业工资作为集团的全职子公司,管理集团所在的大厦,我们是否算是和集团一样的正式工呢?
本人非常不解,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帮助,很迷茫,准备这几天和领导谈一下这些问题。谢谢大家
不正确,档案和人事关系得在一起,不然对以后发展有影响,也算正式工。凡参加人事代理的人员其人事关系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机构管理,与此相关的各种人事业务由代理机构承办。
代理人员不会因与用人单位无行政关系而失去原有身份、连续工龄,在转正定级、调整工资、职称评审、流动、调动等方面都不受影响。人事代理是一种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其部分代理行为具有行政效力。
如为代理人员转正定级、确定干部身份、保留连续工龄、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调整档案工资等。当代理人员与人事代理机构解除代理关系后,又被某单位正式录用,代理期间由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的各种人事手续予以认可。
扩展资料:
人事关系的特征:
一、人事关系现阶段的主体是一个复杂多层次的主体。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一般国家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各类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
退休退职的干部和职工;还有部分企业职工。这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如该条例第17条规定:“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家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第3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人事管理中的人的劳动报酬由组织考核而定。如《国家公务员条例》第64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