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如题所述

公安部1994年2月5日《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或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以及2000年3月20日《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中均明确指出“火灾事故调查本身并确定当事人的权力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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