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老人育有2儿5女(其中2女送人了)均已成年,其中大儿已亡,大儿媳带老人做老人放弃继承大儿遗产公证已有近一年,才发现被欺骗。大儿有两女,未成年。按当地农村风俗大儿媳只要不改嫁就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嫁出去女儿是不用赡养老人的。
两个问题
1、老人放弃继承财产的公证是否有效
2、老人赡养问题
办理老人放弃继承大儿遗产公证时老人当时以为只是签个字,儿媳说这事大姐(老人的大女儿)知道的,老人的大女儿并不知道,当时大女儿和大儿媳通话大儿媳告诉大女儿带老人出来玩的。现在死了的大儿子遗产全部在大儿媳手里,前两天一老人到医院检查身体,大儿媳不愿意出医药费说她自己和亡夫家老人没关系了。
赡养老人只是儿子的义务吗?显然不是。赡养,即照顾衰老的父母。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满足物质上的合理要求。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赡养老人不仅是儿子的义务、女儿也有义务,满足条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有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还有另外一回事的情况:就是公婆有继承权,他们可以分割遗产,如果他们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并经协商用遗产顶赡养金,儿媳则有了法定的相应义务了。
追问办理老人放弃继承大儿遗产公证时老人当时以为只是签个字,儿媳说这事大姐(老人的大女儿)知道的,老人的大女儿并不知道,当时大女儿和大儿媳通话大儿媳告诉大女儿带老人出来玩的。现在死了的大儿子遗产全部在大儿媳手里,前两天一老人到医院检查身体,大儿媳不愿意出医药费说她自己和亡夫家老人没关系了。
追答就是说,放弃遗产,不是老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在办理公证时,老人是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自愿放弃继承。那么,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该放弃是合法有效的,是没法补救的。
公证时,公证员会询问老人意见的,怎么回事呢
公证直接产生证据效力,除非存在确切的相反的证据,否则即便对簿公堂,法院也会不予采信。
如果确非老人本意,建议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公证时,是否附带了赡养条款
追问放弃遗产,不是老人(70多岁了)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农村老人不懂这些,因为按照农村风俗大儿子死了,遗产由子女继承,子女未成年由未改嫁的妈妈管理并赡养老人。大儿媳如果改嫁按当地农村风俗是要净身出户的(财产和孩子都不可以带走),现在遗产和孩子都在大儿媳手里,而且不愿意支付老人医药费,说没关系了
追答如果不是老人本意,就要搜集证据,起诉推翻公证结果,否则继承权不可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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