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选择法院管辖

如题所述

工程施工到一半,双方产生纠纷,南宁公司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福建公司退出施工工地,并进行结算。
  经查,福建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工程施工地在南宁市青秀区。本案存在选择管辖,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南宁公司没有就近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是跑到千里之外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意见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结算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福建公司与南宁公司是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生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南宁公司可以向福建公司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福建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地是福建省福州市,因此其住所地是福建省福州市。涉案工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因此合同履行地是南宁市青秀区。因此,南宁公司要起诉福建公司,可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笔者认为,南宁公司在选择向哪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节约成本。因南宁公司在南宁市,如果就近选择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2、方便诉讼。此类纠纷一般要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如果选择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可为鉴定需要进行的实地测量提供方便,从而减短鉴定时间,为案件的审结提速。
  南宁公司舍近求远,选择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也许是更相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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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2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者都有管辖权;如果双方先后起诉对方,由最先受理的一方法院管辖。
第2个回答  2019-09-10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3、《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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