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约定按日工资的100%计算加班补贴,是否违反劳动法?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是如果企业和员工在员工手册里面约定“工作日加班按日工资的100%计算加班补贴;周末加班按 当日工资的150%计算加班补贴;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00%计算加班补贴。”
这是否会违反劳动法?加班工资可以只按底薪(基本工资)在计算么?

企业员工手册的约定“工作日加班按日工资的100%计算加班补贴;周末加班按 当日工资的150%计算加班补贴”不符合劳动法四十四条的规定,是违法的。加班工资按底薪(基本工资)在计算也是违法的。
法规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 计时工资;
(二) 计件工资;
(三) 奖金;
(四) 津贴和补贴;
(五) 加班加点工资;
(六)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追问

因为我是刚进这个公司负责人事的,关于这一点我和我们总经理讨论过,但是我们总经理说他就这个问题专门咨询过劳动仲裁局,劳动仲裁局的回复说只要企业和员工在事前就以约定好加班费用的核算方式,他们就不会管。所以我觉得很奇怪。
还有一点,如果员工在双休日加班,企业希望以调休的方式来避免支出加班费,但是员工不同意,企业是否就必须支付加班费?

追答

  你所说的仲裁委人员的答复,只能算是个人解释,单位负责人不是法律专家,当然是相信仲裁人员的答复了。但仲裁人员的答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现阶段,劳动规范及劳动执法人员还不成熟,本律师所在地区人口近千万,但因工资纠纷去仲裁的数量很少,个中原因很多,其中一部是被仲裁委人为消除了,如何消除的,大家都有不同的感受。
  人力资源负责人也好,法律顾问也好,依法向企业提出法律意见是本职工作,听不听那是老板的事了;其实在法律规范不完备的前提下,估算一下法律后果,如果不严重,也别当会事了。
  员工在双休日加班,企业调休是企业的权利,员工不同意,如没有法定事由,按旷工对待,这些事项按企业规章等具体规定处理,可扣减旷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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