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早些时候我哥被人无故用砖头打伤头部,伤口近八公分,有轻伤鉴定书,今天法院调解了民事部分,通知周四开庭,请问我们该准备什么?
事情发生在甘肃省高台县,是这样的,09年4月30日晚我哥回家的路上经过一邻居家门口时被其亲戚无故用砖头打伤头部,之后这一家人设法隐瞒真相,将我哥送到医院后又威胁我哥不让说出实情,跟医院说是自己碰伤的。。。。。。反正极尽掩盖真相之能事。5月1日我们报警后杳无音讯。我本在北京上班,因担心伤情,5月2日赶到家里,5月3日到110总台查询,才得知该案件已转交到骆驼城派出所,期间没有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也没有民警去勘察现场,明显感觉到欺负人,盛怒之下我的依法称述得罪了该派出所的王所长大人,之后是漫长的等待和煎熬,暂且不说煎熬,因为派出所没有及时看现场,等到5月3日在我们的哀求下民警同志很不情愿地去现场时,事发现场早已破坏,因为没有在场证人,虽然我们后来把凶器交给了警察,但是后来的调查都是按互相殴打来进行的,派出所的理由是没有现场证人。奇怪的事情之后又发生了,据说5月4日或5日,凶手也住进了医院。派出所后来都是按“互相有伤”来处理的,警察也许有警察的难处,可是想来确实气人,受害人在第一时间报警,你们不去调查,最后却似乎是很无奈地认定“互相殴打”,那国家花钱养你干什么?在农村老百姓哪里懂得取证?全指望执法人员的公正。
之后的日子确实非常难熬,除了我家里人都是文盲,后来的所谓调查呀,调解呀什么的真是让一家人被受煎熬。
在做伤残鉴定时也是折腾的够呛,先是派出所推脱,后来公安局法医告诉我们伤口发际之上3。3公分,发迹之下3。2公分,达不到轻伤,让我们私下调解解决。无奈之下我们给高台公安局及张掖公安局写了求助信,同时自费在张掖做了鉴定,也许是上面给了压力,等我们拿到张掖的轻伤鉴定书时派出所也莫名其妙地把高台法医做的轻伤鉴定书送到我们家。事情的过程远远比描述的曲折,也远远比文字描述的更折磨人,事情总算有了点进展,今天听我哥说法院叫他去“商量”,其实是调解民事赔偿部分,最后凶手赔我哥7300元,实际上他的花费将近一万五千元,因为是“互相殴打”,我哥要承担凶手的医药费,我们已接受民事部分调解。法院通知我哥本周四开庭。
描述这么多,我想请问一下我们该准备什么?另外凶手判缓刑的可能行很大,甚至无罪,因为边远农业小城很大,也很小......那我们该怎么办?
最后想跟大家交流一下,没钱人或没势人该如何打官司?如本案,我哥被无辜打伤,花一万多,误工误事,而且在脸上留下永远的伤疤,而且伤口在头部,说不定还有后遗症,可是最终的赔偿区区几千元,如果非要算损失的话一家人多半年的煎熬、精神损失也不止这些钱所能衡量的吧?那我们该怎么办?
需要您的帮助。
感谢yangbigfly的答复,一、现在我们确实已经接受了法院有关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并签字了。二、我们目前确实也不知道法院是按什么性质立的案。但是法律规定故意伤人致轻伤以上标准的构成刑事案件吗?现在我们有两份轻伤鉴定书,而且派出所委托坚定的那份凶手方三兵承认故意伤人并签了字。这样的难道法院还会按民事案件立案吗?
我也不知道法律上这类事应该是怎么处理的,但是他们的处理过程就是认定互相有责任,互相打人,只是一个伤重,达到了轻伤标准,另一个伤轻一些而已,我说过我们家除了我都是文盲,办事不方便。事发当时我回家找派出所找公安局,人家根本不听我的,你说有什么办法?
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北京等大城市我当然不担心,我会找到多种渠道解决此时,但是在边远农村,就算你是站在正义的立场上,但是发展成你跟办案人员站在对立面上的时候,普通老百姓的力量太薄弱了,正如曾经该派出所一位所长跟我哥说的:“你们不满我们的处理就去往上告我们了,但是上面顶多批评我们一下,事情还不是在我们手里办吗?上面不会专门为你派一个工作组下来处理此事的。”他说确实是实情......
现在我就是想更多地了解一些这方面的知识,不要过于吃亏,只能这样了
在法庭开庭时犯罪嫌疑人除特殊情况外,应当解除戒具,即不能带手铐。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负责法庭押解的司法警察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押解被告人进、出法庭;在法庭审判活动进行过程中,要严密监控被告人,始终将被告人置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未经批准,严禁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告人的亲属和其他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第十六条负责法庭押解的司法警察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押解被告人进、出法庭;在法庭审判活动进行过程中,要严密监控被告人,始终将被告人置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未经批准,严禁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告人的亲属和其他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