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1-12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请求损害赔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仅限于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二)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即(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过错赔偿时,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则当事人不得再请求损害赔偿。
至于损害赔偿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无过错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赔偿的,既可以要求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两者同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