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个月告知不续签,是否有经济赔偿

本人2007年10月入职,公司合同一年一签,2009年8月31日公司告之不予我续签,请问我是否能获得经济赔偿?(望相关专业人士解答,请不要回答应该之类的模糊答案)
补充; 公司一年一签,2007年10月1日—2008年10月1日签了一个劳动合同,后2008年10月1日—2009年10月1日签另一个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满一年半不满二年应当支付你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为:一个月工资为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税前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 单位提前通知与经济补偿金没有任何关系,提前通知不等于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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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9-18
有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赔偿金规定可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于以上劳动法条款是08年1月生效,08年1月之前的旧劳动法规定单位不续约的无需赔偿
故所以你可要求单位赔偿一个月工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2
  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3个回答  2009-09-18
要给。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起算,满半年的给半个月的经济补偿,超过半年不满1年的,按一个月给。
第4个回答  2009-09-17
是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告知你被辞退吗?
肯定的话,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你没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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