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1、学费补偿代偿及减免: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除外。
2、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一年以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道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生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3、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4、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拿出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定向招收符合政府工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
5、退役1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6、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