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死了人不减地,添人不添地,这一规定的土地法是哪一年开始规定的

农村死了人不减地,添人不添地,这一规定的土地法,是哪一年开始的,有谁知道吗?如果每个省不一样,那如果谁知道四川是哪一年开始实施的也可以。

您好!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原来只是各省制定的地方政策。但各省的规定也不尽一致。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这个原则列入了法律。即该法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的以及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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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1、看了问题吓了一跳,查了资料,没有你所说的规定。

2、有一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但并非这句话的表面意思理解.→这个原则是指在一个承包期内,土地基本不变动。(因为在同一个承包期内,土地基本分完了,又不能毁约,收回已经分配的土地)

3、所谓农村土地的承包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比如现在的承包期是30年,也就是我取得土地后,可以一直使用到承包期满(即使我在承包期内死亡),这是合同规定的。

4、承包期满后,自动续30年,如果期满时,承包人已经死亡就不存在自动续约的问题,土地依法收归集体。

5、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对于新生一直都由法律要求分给土地的(可能部分地区目前没有余地,没分到,需要等到承包期满后才能分到土地)。


【相关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3)《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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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7-20
这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最早在1993年11月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有规定。这是全国统一的。当然,在现实中也有不少地方调整土地的现象。
第3个回答  2021-03-12

第4个回答  2020-05-07
是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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